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优良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院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院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院实施违纪处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二)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三)纪律处分的轻重与学生的违纪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四)保障学生申诉权利的原则。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等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明显进步者,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则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按结业处理,原则上,在该生离校一年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其已改正错误、有明显进步表现的,经学院考察确认后可解除处分并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五日内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凡逾期不办、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由保卫处采取适当措施敦促其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条 有违纪行为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的;
(三)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有违纪行为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处分:
(一)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以各种形式隐瞒、扭曲或捏造违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三)对有关人员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四)屡教不改,曾受学院处分,再次违纪的;
(五)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六)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的;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受纪律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处分期内参加各项评奖评优的资格;
(二)毕业证的授予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或法规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或法规,但情节较轻,司法和行政部门未予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或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
(二)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的;
(三)组织、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的;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学术、社会政治活动的;
(五)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的;
(六)泄漏国家秘密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学院管理规定,扰乱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学院秩序,制造校园混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盗用公章、偷窃机密文件或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伪造公章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伪造、涂改、盗用或冒领各种公文、证书、证件、证明、票据、成绩单或有价证券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酒后肇事,扰乱学院正常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或违章张贴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损坏校园设施,破坏绿化,攀折花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有其他扰乱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公共道德行为规范,严重损害社会风纪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调戏、侮辱、猥亵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有其他违反公共道德行为规范的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诈骗、抢夺或敲诈勒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盗用他人网络帐号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责令其承担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处以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除应按国家法律规定赔偿受害者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教唆、组织或者策划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造成事态扩大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持械伤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聚众斗殴为首的或邀约院外人员参与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损害学院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侮辱、骚扰、谩骂、恐吓或威胁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诽谤、诬告或陷害他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违纪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散布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言论或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对计算机网络造成损害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煽动闹事,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和学院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在毕业(设计)论文、各级各类科技竞赛等学术领域中弄虚作假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组织或参与传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调查学生违纪过程中,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资阳环境科技职业学院关于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资阳环境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资阳环境科技职业学院教室使用管理规定》者,直接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应在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由其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审核后批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应在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由其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批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相关系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如逾期则由学生处直接作出处分决定,同时对有关系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跨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组织和召集违纪学生所在系相关负责人,按照本规定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的,由其所在系及时将其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手续完备。处分决定书要送达学生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按照《资阳环境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进行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给予某一级别的“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括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