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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环境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2-28    来源:     阅读:

一、总则

1.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本细则适用于本校全体全日制中高职学生。

二、请假类别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因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者,需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请假类别分为以下几类:

1.病假

学生因身体不适或患病无法正常参加学校教学活动、集体活动等,应请病假。

病假需提供医院(校医务室或县级及以上正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等相关医疗证明材料。如遇突发疾病,无法及时开具证明的,应先向辅导员或班主任口头请假说明情况,并在病愈后及时补齐相关证明。

2.事假

因个人或家庭的特殊原因,如家中有突发重大事件、个人重要事务处理等确实需要离校或不能正常参加学校安排的活动时,可请事假。

事假应详细说明请假事由、起止时间,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家庭重大事件相关证明、活动通知等),证明材料的要求根据具体事由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判定。

3.公假

学生因代表学院或学校参加各类竞赛、活动、会议等公务事宜需要请假的,可请公假。

公假需由组织该项活动的二级学院(部)、学校职能部门或指导教师出具公假证明,注明请假事由、起止时间及相关要求等内容。

三、请假程序

1.学生请假应提前填写《请假条》或《请假申请表》,请假条或申请表应包含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姓名、学号、班级、联系方式等)、请假类别、请假事由、起止时间、预计返校时间、家长或监护人意见(如需要)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2.病假申请

学生将填写好的请假条或申请表连同相关医疗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给辅导员或班主任。

辅导员或班主任根据病情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意请假的应明确注明请假时长及相关要求,如是否需要定期汇报病情等;不同意请假的应说明理由。

3.事假申请

学生先填写请假条或申请表,详细说明事由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辅导员或班主任。

辅导员或班主任对事由及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如确属特殊情况且符合学校请假规定,签署意见。学生请假回家或到外地,辅导员(班主任)必须与家长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并征得学生家长同意后方可批假。

对于一些涉及家庭重大变故等紧急事假情况,学生可先口头向辅导员或班主任请假,事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补齐申请表及证明材料。

4.公假申请

学生持相关部门或指导教师出具的公假证明,提交给辅导员或班主任进行备案登记。

5.节假日请假

学生在寒假、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等两天以上的长假前后,原则上不得请假早走或续假晚归。学生寒假、暑假及法定节假日离校,应向辅导员、班主任汇报离、返校时间,事由及去向,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节假日离、返校时间及要求,按时离、返校。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离校或者不能按时返校者,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四、请假审批权限

1.请假时长在3天以内(含3天)的病假、事假,由辅导员、班主任审批。

2.请假时长超过3天但在5天以内的病假、事假,由所在二级学院(部)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

3.请假时长5天(含5天)以上但在7天以内的病假、事假,需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批,教务处备案。

4.请假时长超过7天的病假、事假,需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核,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批、教务处备案后,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签批。

4.公假由组织活动的二级学院(部)、学校职能部门或指导教师出具证明,经辅导员或班主任备案登记后生效,涉及较长时间或特殊情况的公假,可根据实际需要由相关部门提交至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进行协调处理。

五、请假期间管理

1.学生请假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注意自身安全,确保按时返校。

2.病假学生应按照医生的嘱咐进行治疗和休息,如有病情变化应及时告知辅导员或班主任,并根据情况办理续假手续。

3.事假学生应妥善处理好个人事务,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返校,应提前向辅导员或班主任请假,并说明原因,办理续假手续。

4.公假学生应按照活动组织部门或指导教师的要求,认真完成相关任务,如有变动应及时沟通协调。

5.学生请假离校外出期间发生相关安全问题,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全部责任,学生不假离校产生的任何问题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全部责任,并按照《资阳环境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六、续假手续

1.学生在请假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请假时间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续假手续或者续假手续未获得批准的,视为旷课,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续假手续参照原请假程序进行,即填写请假条或请假申请表(可在原请假申请表基础上进行修改补充),注明续假事由、起止时间、预计返校时间等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病情变化证明、事务处理进展情况证明等)。

3.续假审批权限同原请假审批权限,根据续假时长由相应审批人员进行审批。

七、销假手续

1.学生请假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2.辅导员或班主任对学生销假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学生未按时返校或请假期间有违规行为等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请假相关规定

1.学生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校或旷课的,请假时间届满后不能按时返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者续假手续未被批准的,按照学校学生考勤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等不同程度的纪律处分。

2.学生在请假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学校规章制度等行为的,除依法依规处理外,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对其请假情况进行重新评估。

3.学生虚构请假事由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请假的,一经查实,除取消本次请假资格外,将给予严肃的纪律处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错误,情节严重的可考虑开除学籍。

4.辅导员、班主任不得越权批假,不得由学生干部代管批假,不得不问缘由随意批假,并严格控制学生请假次数与天数。如因学生请假管理不当或因此发生安全问题的,将追究辅导员、班主任责任。

5.若请假期间有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提前将签批好的请假条复印件或照片作为课堂考勤依据,提交给任课教师做好考勤登记,否则按旷课处理。

6.学生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因病请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按休学相关规定办理。

7.学生请假相关材料(如病、事假请假条或请假申请表、医院诊断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等)存于二级学院(部)备查。

九、附则

1.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2.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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