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同时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深切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9〕49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与适用范围
 国家助学金均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资助对象为在校在籍贫困学生。
 二、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资助对象:在校在籍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一档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学年2100元,二档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学年3300元,三档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学年4500元 。
 (三)申请条件:
 1.在校在籍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评审机构
 (一)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党政办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具体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工负责人任主任,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任副主任,负责审核各系上报的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推荐情况,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具体人员组成如下:
 主 任:
 副主任:
 成 员:
 四、基本原则
 国家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努力扩大受益面,充分发挥其激励作用和资助功能。
 五、评审程序
 学生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辅导员审查学生申请资格→系部(班级)评审小组评审→国家奖助学金委员会评审→公示→上报国家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审核→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一)学院启动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按相关文件规定对各院系进行名额分配。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辅导员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二)辅导员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申请资格和申请内容的真实性,把拟推荐学生名单和学生材料交系部(班级)评审小组。
 (三)系部(班级)评审小组对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评审,评选出国家助学金拟推荐学生名单。系部(班级)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系部拟推荐学生名单。评审时以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的贫困推荐档次为依据得出评审结果。
 (四)国家助学金委员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系部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国家助学金获得者。
 (五)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核。
 (六)学院审核通过后签署意见。
 (七)按相关文件要求上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发放办法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制度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规定,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国家奖助学金必须通过以社会保障卡为主的银行卡打卡发放,不得发放现金或发放至校园一卡通,更不得用于冲抵学费、住宿费等。
 七、管理与监督
 学院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助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学院财务部门负责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正确使用,同时接受上级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学院申诉委员会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本办法由学生处资助中心负责解释。